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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骗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53: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拐骗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本罪进行立案追诉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犯罪的对象是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行为人具有拐骗儿童的故意,至于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凡符合上述条件,都应当立案追诉。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的行为人因为自己没有孩子,在路旁、荒野或其他场所拾到了被遗弃的婴儿,或者把与父母或亲属失散的儿童领回收养,既没有拐骗的故意,也没有拐骗的行为。儿童因为走失或被遗弃而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这个结果在行为人领养之前已经发生,而不是行为人领养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故不应立案追诉。

  要正确处理行为人从其他拐骗者手中收领(买)被拐骗儿童作为子女抚养的情况。对参与预谋策划,或指使他人拐骗儿童后自己领养的,应以拐骗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如果未参与任何预谋,又不知收领(买)的是被拐骗儿童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被拐骗的儿童,而出于收养的目的收买的,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应当立案追诉。

以上就是关于:拐骗儿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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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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