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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8: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6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犯罪属于身份犯,正确把握其立案追诉标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其次,上述人员必须是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了打击报复行为;再次,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情节恶劣。但何谓情节恶劣,目前尚无明确的界定。一般认为,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因打击报复行为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打击报复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打击报复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多次的;打击报复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等等。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刑法》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或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其中一种行为就构成本罪,具有两种行为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

  如果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的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照《会计法》、《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构成本罪还需要具有打击报复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是出于打击报复的目的,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统计人员实施了如殴打、捆绑等行为的,则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相关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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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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