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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0: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对本罪正确立案追诉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隐匿、毁弃或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必须是非法实施了上述行为。如果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办案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了上述行为则属于合法行为。三是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的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无意中遗失、积压、毁弃他人信件,或者误把他人信件当做自己的信件开拆的,不构成本罪。四是行为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或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张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扣押、检查行为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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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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