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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1: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9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134条第2款规定的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强迫职工劳动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客观上行为人都违反了劳动管理法规,也都有强迫他人生产、作业的行为,在主观上行为人实施的强迫行为都是故意的,并且行为都是发生在生产、作业的过程中。但是两罪有明显的区别:(1)犯罪的客体不同。强迫职工劳动罪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劳动权利;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强迫职工劳动罪是以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方式来迫使他人劳动;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是以行政命令、领导指示的方法来迫使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并没有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和劳动权利而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中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是故意,但是对于这种行为所产生的危害结果是过失的,即本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却轻信能够避免,进而发生了危害结果。所以,前者是故意犯罪,后者是过失犯罪。

  如果行为人先实施了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在强迫劳动的过程中又强令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此时如何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呢?对此应当对行为人以强迫职工劳动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行为人强迫职工劳动达到一定的情节时就构成犯罪既遂。此后行为人又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实际上又是基于另外一种罪过,该行为已与先前的强迫劳动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牵连关系,因此,构成独立的犯罪。所以,如果行为人先是以限制自由的方式强迫了他人劳动,在强迫劳动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那么此时对行为人就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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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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