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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0:02: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3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强迫他人劳动,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患职业病的。所谓造成人员伤亡,是指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情形。所谓职业病,是指由于劳动的性质或者特殊的劳动环境而引起的疾病。是否患有职业病,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标准认定。(2)采取殴打、胁迫、扣发工资、扣留身份证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他人劳动的。这是从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角度规定了立案追诉标准。(3)强迫妇女从事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强迫处于经期、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以上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劳动法》相关法律、法规专门对妇女和未成年人从事劳动制定了特殊的规定。例如,《劳动法》第58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第9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规定,严重侵犯妇女劳动权利的情形,应予追究刑事责任。(4)强迫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考虑到强迫职工劳动的情形的复杂性,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性条款。

  在具体认定时,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进行了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实施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然强迫职工劳动,但是是以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其他方式,如不发工资、不发补助等来强迫劳动者进行劳动,或者用人单位只是对职工进行严格要求,或者职工自愿超时加班、超负荷劳动等,此时就不能以本罪来认定。其次,看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如果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的情节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对此行为认定为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情节严重:长时间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劳动的;强迫多人无偿劳动的;因强迫劳动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的;致使职工自杀或病死的;强迫职工劳动手段恶劣、影响极坏的,如采用了暴力、胁迫、侮辱等手段;曾因强迫职工劳动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后仍然不思悔改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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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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