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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7 14:21: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要特征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而擅自使用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对权利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侵害,且情节严重。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专条规定了假冒商标犯罪,该法第127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从理论角度看,该规定存在着犯罪主体局限、刑罚处罚较轻、刑法范围控制过窄等多方面的问题。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了界定,即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状做了新的补充和修改,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

  表面上看,1997年《刑法》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规定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描述得详细和全面,但是,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4年《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1997年《刑法》第213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不仅包括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而且还包括非法经营数额较大等其他方面的一些情况。由此可知,1997年《刑法》的规定增强了商标所有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更适应市场经济下保护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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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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