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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0-16 19:45:3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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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9月7日 法释[ 2007]16号)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修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

  鉴于实践中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这一建议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第10条在《刑法》第312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2款:“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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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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