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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概念

发表时间:2021-02-23 09:43: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敲诈勒索罪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敲诈勒索罪概念: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对他人或者其担忧安危的第三人实施侵害相威胁,迫使其交付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渊源

  西方国家的刑法中大多规定了恐吓罪。所谓恐吓罪,是指恐吓他人,使之交付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①旧中国的刑法就规定了恐吓罪。例如,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第346条规定:“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吓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恐吓罪实际相当于新中国刑法中的敲诈勒索罪。1979年《刑法》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下第15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罪名,并将其法定最高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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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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