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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

发表时间:2020-11-17 09:54: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及范围,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
 
《律师法》及相关诉讼法规定,律师在承办诉讼案件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凭借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等材料向有关个人或单位自行调查取证。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
 
1、刑事案件
 
(1)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会见并了解案情,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件承办的司法机关。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律师有权向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
 
(3)向其他证人。辩护律师有权向证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但是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准许后,持人民法院发出的准许调查书进行调查取证。
 
2、民事(或行政)案件
 
(1)对方当事人基本信息。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如自然的姓名、住址等身份信息;法人(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民间机构等)的名称、住所地、负责人等组织信息。
 
(2)向证人及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根据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律师有权向有关案件证人或单位调查取证。
 
(3)执行案件。在民事案件执行阶段,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律师有权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证券基金账户、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4)知识产权案侵权行为调查。律师在承办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中,有权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进行调查确证。
 
(5)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律师在承办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对诸如假冒商品、虚假广告、诽谤诋毁、商务欺诈等一切侵权行为调查取证。
 
(6)婚姻过错情形调查。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调查一方是否具有“婚外情”、私自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3、申诉案件
 
律师在代理刑事申诉,民事再审、申诉等案件中,有权向人民法院调取、查阅、复制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档案。
 
4、尽职调查
 
律师在承办的非诉讼法律案件中,有权对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个人资信(包括个人自然情况、个人资产、学历调查、个人信誉、个人资质、雇员忠诚成程度等情形)、企业资信(包括商业信誉调查、企业不良记录查找、合伙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产品信息、业务信用,如商业侵权调查、合同欺诈调查、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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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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