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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9-02-08 13:12:0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5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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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刑事律师解读非法行医罪的概念

  为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卫生犯罪,切实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非法行医罪进行了明确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法理学分析该罪的法律构成要件:

  1.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是未取的医生职业资格的自然人。而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 “擅自”指出行为人的主观上为“故意”而非“过失”,这就决定了该罪属于行为人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主动犯,故意犯。对行为后果具有一定的认识和可预测性却放任其结果发生。

  3. 该罪的客观要件是从事医疗活动。法释[200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所谓医疗活动,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的‘诊疗活动’、‘医疗美容’认定”。《细则》中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解释》中对非法从事医疗活动的认定也作出四种情形的具体指导:“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医疗活动;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4. 本罪规定犯罪情节要求“情节严重”。《法释[2008]5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体规定了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法释[2016]27 号文件中又进一步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作出明确指导。即:“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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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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