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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42: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备、军事通信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我国目前的军事通信手段主要分为无线通信、有线通信和运动通信三大类。有线通信又分为电缆通信和光缆通信。国防通信光缆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经90年代以来的快速发展,已基本替代电缆通信。目前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的活动,主要是针对有线通信设施。在我国有线军事通信设施发展的不同阶段,破坏活动也呈现出不同特点。在60年代,有线通信线路以架空明线为主,盗割电线获取金属的犯罪活动比较突出;后来改为电缆后,李挖电缆获取金属的犯罪活动又变得比较猖獗。在光缆替代电缆以后,由于光缆的材质是玻璃纤维丝,基本无利可图,因此,盗割、盗挖光缆的犯罪活动并不多见。但是,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日趋严重,并呈现出以下特点:

  (1)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军事通信阻断的现象频繁,影响面广

  据统计,最近几年全军÷级光缆干线因人破坏遭受阻断平均每月就达7次左右,全军干线级以下光缆遭受破坏的数量则更大。全军各个战区、通信部队、集团军、航空兵、总装备部所属科研部队、教学单位等,都存在通信设施主要是通信光缆频繁遭受破坏的情况。

  (2)损害后果严重

  光纤通信有容量大、中继长的优点,一条光缆可以联通几万、几十万线路。但存在易遭到破坏的缺点。国防通信光缆是我军保障作战指挥、军事训练、抢险救灾的基础通信设施,一旦遭到破坏,其损害后果往往非常严重。‘(3)对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案件在法律适用上遇到困难

  本条原来对故意破坏军事通信设施犯罪作了明显规定,但对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行为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建筑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的规定,各种施工作业如有可能危及通信安全的,应当事先取得通信部门的同意,采取技术防范措施后方可动工。但是实践中这些国家规定没有很好执行。国防通信光缆敷设,每50~100米都设有明显的路由标石,在一些重点地段,路由标石的设置更密集;光缆沿线还设有保护国防通信的宣传牌;路由标石和宣传牌上一般留有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与部队通信部门联系并不困难。但一些单位在施工前不仅不主动取得通信部门同意,也不采取技术防范措施,甚至在军队线路维护人员发现违法施工进行提醒、阻止时,施工单位和人员仍置之不理,强行施工,将通信光缆挖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从这些破坏光缆的责任人主观方面来看,虽然其中有些人不排除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但大都属于过失。由于刑法对过失破坏军事通信设施行为没作规定,一旦对军事通信设施造成破坏,导致严重后果发生,施工单位声称不知道地下有光缆,施工人员说自己是受上级指令施工,主管人员则以自己并不在现场、不了解情况为由,推卸法律责任。司法机关一般也以肇事者主观方面是否出于故意难以认定,过失行为又不构成犯罪为由,不积极追究这些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野蛮施工、违章作业,致使军事通信光缆等通信设施遭到破坏的行为,严重危及到国家的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的安全。针对这种情况,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过失破坏军事通信罪的规定,以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国防利益。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个建议。《刑法修正案(五)》第3条将本条作了规定,增设了本条规定。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同于上罪。但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过失损坏军事通信,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的,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表现为过失。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处罚

  根据本条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军事通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第2款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受损失的;(2)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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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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