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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10 14:17: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概念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本罪,本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其罪名渊源始于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9条的规定:“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犯前款罪,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上述规定对于我国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现象,并不仅存在于查禁卖淫、嫖娼的活动中,其对象也不只有进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1996年6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是比较片面的,不利于依法打击其他领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的行为,违背了我国刑法所确立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基于这种情况,1997年修订《刑法》增设了本罪。与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较,对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刑法主要作出了三个方面的修改:(1)将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脱离原来的徇私舞弊罪而规定为独立的犯罪;(2)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的“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修改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将“为使违法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向其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修改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立法者作出这些修改使得我国刑法关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行为的规范与处罚更加科学与严谨,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417条规定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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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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