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南京刑事律师对私放俘虏罪的概述

发表时间:2017-11-10 14:05: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对私放俘虏罪的概述,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罪)

  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概念及其构成】

  私放俘虏罪,是指军职人员违反战场纪律,对被俘的敌方人员擅自放走的行为。

  【客体要件】

  私放俘虏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中国人民解放军合成战场勤务条令》第148条规定:“不准擅a私放俘虏”。私放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7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T我军的声誉,不利于消灭敌人有生力量,不利于及时获取敌方情况,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客观要件】

  私放俘虏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私放俘虏的行为。私放俘虏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部队被抓获的敌方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私放俘虏罪的犯罪对象。我军对俘虏的处理,要经过甄别、审讯、教育后,区别对待,其中俘虏的敌军士兵和下级军官经批准后可以释放。私放俘虏,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将俘虏放走,使其脱离我方的控制。这种行为既可以是公开进行的,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的。私放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私放俘虏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主体要件】

  私放俘虏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

  【主观要件】

  私放俘虏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俘虏逃走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私放俘虏的动机多种多样、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均构成私放俘虏罪。

  【认定】

  认定私放俘虏罪时应注意区分私放俘虏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的界限。

  俘虏也属于在押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犯罪侵害的客体不同。私放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私放在押人员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

  2.犯罪的对象不同。私放俘虏罪所私放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私放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

  3.犯罪的主体不同。私放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私放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论处。鉴于这两种犯罪的法定最高刑虽一样,但法定最低刑私放俘虏罪比私放在押人员罪要重,而且私放俘虏罪只设了两个量刑幅度,而私放在押人员罪却设了三个量刑幅度,实际处刑结果要比私放俘虏罪轻,所以应当按私放俘虏罪论处。

  【处罚】

  犯私放俘虏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要俘虏是指:(1)俘虏中的敌方中、高级军官;(2)掌握重要情报的敌方机要、保密、警卫人员;(3)为侦察敌情而专门抓获的俘虏;(4)掌握我军重要情况的俘虏人员等。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因收受贿赂或贪图女色私放俘虏的;因私放俘虏暴露我方重要情况的;为俘虏提供逃跑条件或者财力、物力予以资助的。

以上就是关于:南京刑事律师对私放俘虏罪的概述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上一篇: 虐待俘虏罪综述
下一篇: 战时临阵脱逃罪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301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