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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21-05-15 18:56: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分妨害公务罪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关键在于’:

  (1)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妨害公务罪通常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且行为人侵害公务人员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期间;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则不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可以是能够损害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力、权威性的任何方法,如欺骗隐瞒、消极抵制、无理取闹等,而且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也不要求必须发生在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职务期间。

  (2)犯罪主体不同。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则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具有执行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或者依照法律对判决、裁定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要有履行判决、裁定义务能力的,不管是否采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均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是,鉴于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严重性,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列举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中,已经不再包括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2007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更是明确将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①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②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③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此,对于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是定妨害公务罪还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威胁方法。如果未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如果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应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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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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