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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8:23: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它通过串联、纠合、策划等方式使分散的个人卖淫活动有序而顺利地进行,而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对组织他人卖淫活动的组织者予以帮助、辅助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实质上是组织卖淫罪是一种帮助行为,协助者通过各种有形或无形的协助行为,使组织他人卖淫活动得以顺利实施,因而这种行为同组织他人卖淫罪一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但败坏社会风尚,而且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协助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理,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从属于组织卖淫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罪是行为人为他人实施上述犯罪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比如协助他人实施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本法总则关于共犯的规定,行为的危害性达到犯罪程度的,应分别依照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定罪处刑,这是协助行为的从属性所决定的。所谓协助,是指为组织他人卖淫提供方便、排除障碍、创造有利条件等帮助。对于组织者来说,协助者在整个卖淫过程中,只是充当“打手”、“保镖”、“掮客”、“参谋”、“助手”等的角色。从协助形式来看,既包括无形的精神上或心理上的协助,又包括有形的物质上的或体力上的帮助。前者如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想办法、提建议、出主意、撑腰打气、坚定其犯罪的信心和决心等;后者则如提供工具、物色对象、窥探被害人行踪、排除犯罪障碍等。其可发生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的各个阶段。在预备阶段,如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出谋划策、出主意、想办法、撑腰打气、坚定信心、窥探被害人行踪、物色对象、探听有利组织他人卖淫的信息等等。在组织行为实行阶段,如帮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诱骗、招募、介绍对象,充当皮条,勾引嫖客;或为其充当保镖、看家、提供卖淫场所等等。在犯罪完成后,根据事先通谋为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者通风报信,提供窝藏地点,转移卖淫人员,隐匿犯罪工具,毁灭犯罪证据等等。但应指出,对于发生在组织他人卖淫后的帮助行为即事后行为,如果事前没有通谋,不构成本罪的协助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包庇罪论处。如系负有查禁卖淫嫖娼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使其逃避处罚的,则应以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处于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的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p#分页标题#e#

  《刑法修正案(八)》将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也界定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手段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但该罪客观上的招募的本质特征在于控制他人进行卖淫,与本罪中的招募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群体中,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少人。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多数是那些“皮条客”、打手、保镖之类。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希望或放任其行为,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并希望或放任组织他人卖淫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协助组织卖淫罪主观上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一方面行为人认识到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性质和这种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而希望或放任通过自己的协助行为造成这种危害后果;另一方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实行的是协助行为,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便利条件,使组织他人卖淫行为得以顺利实施。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缺乏故意,仅仅在客观上为组织他人卖淫提供了方便,则不能构成本罪,但行为人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动机、目的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以上就是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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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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