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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发表时间:2017-11-09 12:00:0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6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四)》新增的罪名。所谓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为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的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所谓滥用职权,是指胡乱地、过度地使用自己的职权。前者即胡乱地使用自己的职权,是指不正当地甚至违法地使用自己的职权,如应该这样做却那样做,应当那样做却又这样做,应当不做而却做等。后者即过度地使用职权,则是指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实施不应当实施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司法工作人员才能成为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为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损失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仍然置之不顾,放任其发生。

  「处罚」

  根据本条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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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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