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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罪的特征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4: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渎职罪的特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的正常工作活动。在我国,国家机关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履行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都必须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这样才能使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合法、公正和高效地进行。而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玩忽职守,则必然干扰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阻碍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妨害国家机关实现其基本职能,有的还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造成重大损失,从而大大降低国家机关的威信,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因此,为了保证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合法、公正、高效地进行,促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正,必须与各种形式的渎职犯罪进行坚决的斗争。

  2.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严重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公民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的信赖,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各类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不同于国家工作人员,不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渎职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如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少数犯罪也可以出于过失,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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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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