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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的概念

发表时间:2020-11-22 22:37: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的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本条是关于税务机关追缴优先原则的规定。

  本节犯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其主观在于逃、骗税,其牟利动机相当明显,为惩治此种行为,本节在第201条至205条各该条中规定了犯各该罪的罚金刑、投收财产罪。但依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优于刑事责任的传统法则,在承担罚金刑、没收财产刑等刑事责任前,应先承担行政责任,即由税务机关追缴逃、欠的税款以及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不受损失,虽罚金或没收的财产均得上缴国库,但两者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和功能,本条作此规定,意义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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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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