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

发表时间:2020-11-22 12:33: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7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希望能帮助大家。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我国一直按照原刑法规定的投机倒把罪予以认定和处罚,但该罪的网袋化特征已明显滞后于经济生活的迅猛发展和复杂多变。1993年2月22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第38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仍按投机倒把罪认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将之作为单独罪名加以规定,对于有力打击现今社会广泛存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本法于本条明定此罪,其意亦在于此。

以上就是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概念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167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