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5:27: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

  走私贵重金属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出国(边)境,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行为。

  贵重金属在现代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就拿黄金来说,首先,黄金是一种资产。黄金的稀有性使黄金十分珍贵,而黄金化学性质的稳定性使黄金便于保存,所以黄金不仅成为人类的物质财富,而且成为人类储藏财富的重要手段,故黄金得到了人类的格外青睐。其次,黄金是一种货币。黄金成为一种世界公认的国际性货币是在19世纪出现的“金本位”时期。“金本位制”即黄金既可以作为国内支付手段,用于流通结算,也可以作为外贸结算的国际硬通货。虽然现在外贸结算不再使用黄金,但最后平衡收支时,黄金仍是一种贸易双方可以接受的结算方式。最后,黄金也是一种商品。制作黄金饰品(包括首饰、佛像装饰、建筑装饰等)和黄金器具,是黄金最基本的用途。当前黄金的商品用途主要是首饰业、电子工业、金章及其他工业用金。

  二、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可见,1979年《刑法》并没有对走私贵重金属作出单独规定,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应成立走私罪。

  1979年《刑法》虽没有对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作出具体的规定,但相关的行政法规对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进行了规制。1981年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等进出国境的管理施行细则》,对携带贵重金属进出国境作出初步规定;其后,1983年国务院发布的《金银管理条例》和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对金银进出国境的管理办法》,对携带金银进出国境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凡隐瞒不报或者用其他方法逃避海关监管偷运金银及其制品出境的,以走私论。

  为了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和明确我国打击走私犯罪的重点及方向,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次把贵重金属列为走私犯罪的对象,有利于我国更好地打击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1993年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把金银等贵重金属规定为限制出境的物品,更加明确对走私贵重金属的以走私罪论处。

  由于1979年《刑法》对走私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意义的贵重金属与一般普通物品未作区分,实践中造成了对走私贵重金属和走私普通物品的惩罚区别不大,进而造成对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遏制不力,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泛滥猖獗,严重危及了我国的金银等贵重金属的管理制度,所以,在总结打击走私贵重金属的实践经验基础上,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走私罪作了分解,把走私罪作为单独的一节,按走私对象的不同规定了具体的走私犯罪,走私贵重金属罪也被单独列出并规定了单独的法定刑,使我国更有效地打击走私贵重金属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了“走私贵重金属罪”罪名。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1631.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