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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21-08-25 09:13:5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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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设赌场罪的概念

  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

  二、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此后的单行刑法均未规定开设赌场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将开设赌场行为规定以赌博罪论处。鉴于开设赌场行为的危害性日益严重,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将开设赌场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了开设赌场罪,同时提高了法定刑,对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7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补充规定了“开设赌场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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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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