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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1-06 14:30:5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概念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罪名渊源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在1979年《刑法》第159条即作出了规定,1997年修订《刑法》时对此条规定几乎未加修改而保留,其唯一的变动是对法定刑略微作了调整,删除了“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91条规定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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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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