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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7 12:59: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体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制度。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如果对其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危害极大。因此,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对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对此,必须予以惩罚。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犯罪对象是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规定,专用间谍器材,是指进行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下列器材:(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由国家安全部负责。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察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突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

  二、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所谓非法,即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国家安全部门予以严格控制,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否则,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原则上均属非法。因此,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如果不能提供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即可推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即便经过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的,超出部分仍属于非法。

  所谓非法生产,是指无权生产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各种手段擅自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以及虽有生产权但违反主管部门的规定和下达的指标而超范围、超指标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例如,自行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一次性密码本;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截听设备;等等。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行为人从无到有地制造出专用间谍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专用间谍器材,不管其产品的质量、性能是否达到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标准,一旦经国家安全部门确认,即构成非法生产间谍专用器材罪。

  所谓非法销售,是指无权经营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销售专用间谍器材,以及虽有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权,但违反规定,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

  三、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主体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

  四、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间谍专用器材而仍非法进行生产、销售,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行为人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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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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