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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8:4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概念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罪名渊源

  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设的,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中均未规定本罪。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建立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与转让制度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策。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行为也是近年来随着土地制度改革新出现的一种犯罪现象。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均有规定,但没有附属刑法规范。1997年《刑法》第228条单独设置了这一新罪,并相应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此后,1998年8月29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73条对1997年《刑法》第228条作出照应性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设立对加强土地管理,维护正常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秩序,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修订的《刑法》第228条规定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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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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