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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1:02: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概念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著作权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犯罪行为。其与侵犯著作权罪是先行罪与后续罪即原生罪与派生罪的关系。

  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罪名渊源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rights”,即TRIPs协定)第61条要求各世贸成员国务须规制的知识产权犯罪种类之一。在我国,如本书第五章所述,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作为著作权犯罪也经历了从萌芽到成文化再到系统化的历史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7年1 1月便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随后,在1990年我国又制定了《著作权法》。在199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犯罪活动的通知》,其与1987年的“通知”都把从事非法出版物的出版、发行、印刷、销售活动,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以投机倒把罪论处。到1994年7月5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重新定性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实现了本罪与投机倒把罪的分离。而后,在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进一步明确,“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1997年《刑法》以前述法律文件为基础,在第218条中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而实现了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立法化、清晰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18条规定了“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

  1998年《解释》对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关的诸多待明确的问题予以了解释,其第4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从而明确了本罪的起刑数额。在该解释第5条,其又对一罪与数罪的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强,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认定在司法解释层面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2004年《解释》第6条对之前确定的本罪起刑数额进行了修改,规定:“以营利为自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该规定第27条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具体立案追诉标准予以了规定,将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作为本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至此,我国关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相关规定也相对明确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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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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