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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43:4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概念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首次专门针对商标犯罪规定了“假冒商标罪”,即:“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当时市场经济尚不发达的社会环境中,该规定是我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刑事保护的一大进步,但因其规定过于笼统,所以还只是雏形。与目前规定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仅规定了假冒商标罪一个罪名,其所包含的犯罪行为方式远远大于现行《刑法》对本罪的规定。

  1982年8月23日通过的《商标法》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做了规定。1982年《商标法》第40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包括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对商标刑事保护进行了调整。该规定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一是将单一罪名分解为三个罪名,即“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二是将犯罪行为方式单一化,仅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及相关的销售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将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排除于刑事保护之外。1993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其第9条规定,将1982年《商标法》第40条修改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确定和完善。1997年《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215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的内容加以吸收,并以情节严重或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法释[1997J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14条规定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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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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