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1: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可见,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就成立本罪,即使行为人同时具备这些行为,那么也仍然按拐卖妇女、儿童罪来处理。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中最早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规定,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被称为拐卖人口罪,在当时,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都按照拐卖人口罪进行定罪处罚。

  根据1991年9月4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六)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同时,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规定了6个新罪名,即: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一条);绑架妇女、儿童罪(第二条第一款);绑架勒索罪(第二条第三款);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三条第一款);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第四条第三款);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第五条第二款)。上述各罪除绑架勒索罪外,其余均为选择性罪名。”

  1997年《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1997年《刑法》从总体上继承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罪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40条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罪名。

  从上述的回顾可以看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名实际上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两次予以正式地确立。但是前后两次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是不相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不包括基于出卖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的,因此,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分别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是根据1997年《刑法》来确立罪名的,是将基于出卖目的而绑架妇女、儿童以及偷盗婴幼儿的行为都纳入其中的,此时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所确立的拐卖妇女、儿童罪和绑架妇女、儿童罪,相应原有的绑架妇女、儿童罪在现行《刑法》中已经不存在。

以上就是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zmgn/1194.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