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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发表时间:2017-10-22 16:01: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都应受《刑法》打击。相对于故意杀人罪而言,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因此,其危害性比故意杀人罪要轻。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渊源

  我国1979年《刑法》第133条规定:“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基于此罪状的表述,传统的刑法理论界和刑事司法界通常将其称为“过失杀人罪”,但是这一罪状表述非常不科学,罪名本身的表述就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因为“杀人”本身就表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在前面冠以“过失”实在牵强。因此,为了修正这一罪状的表述弊端,1997年《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1997年《刑法》将1979年《刑法》罪状中的“过失杀人”修正为“过失致人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1997年12月11日 法释[1997]9号)根据1997年《刑法》第233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这一罪名表述是科学合理的,比1979年《刑法》过失杀人罪的表述更为精确,更能概括这种犯罪的本质特征。特别是本罪的罪状表达上,保留了“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一弹性条款,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在实践中,行为人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犯罪很多,《刑法》对其并非一律规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失火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定为失火罪,交通肇事行为致他人死亡的定为交通肇事罪等,所以这个弹性条款起着正确区别罪名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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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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