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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律师辩护专业知识大全

发表时间:2024-12-18 15:54:53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48次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违法所得10万/环境影响评价、监测30万),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字的行为如何定性?

  承担审计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审计,让他人代为签名或者在空白审计报告上签名后用于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

  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行为如何定性?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直接出售环评报告资质页,供他人冒用资质、编制虚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行为如何定性处理?

  故意提供虚假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致使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违规登记、上路行驶,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提供虚假公证书行为如何认定?

  公证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公证员严重违反公证程序,未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径直为虚构或者内容严重失实的民事合同等出具公证书的,应当认定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三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曾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九条第三款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实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提供的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证明文件”:

  (一)故意伪造的;

  (二)在周边环境、主要建(构)筑物、工艺、装置、设备设施等重要内容上弄虚作假,导致与评价期间实际情况不符,影响评价结论的;

  (三)隐瞒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主要灾害等级等情况,影响评价结论的;

  (四)伪造、篡改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信息、数据、技术报告或者结论等内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五)故意采用存疑的第三方证明材料、监测检验报告,影响评价结论的;

  (六)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影响评价结论的情形。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影响评价结论,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对评价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无主观故意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

  有本条第二款情形,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四)两年内因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有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在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其行为手段、主观过错程度、对安全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大小及其获利情况、一贯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依法裁量刑罚,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第八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职责的中介组织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该中介组织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罚。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第二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

  (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犯罪主体的批复

  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地质工程勘测院和其他履行勘测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勘察、勘查、测绘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等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第二款 从事货物运输代理、报关、会计、税务、外贸综合服务等中介组织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进出口经营规定,为他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致使他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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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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