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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受审不得使用戒具的法律条文汇总

发表时间:2024-10-15 19:17:32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89次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押被告人出庭受审时,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庭审期间不得对被告人使用戒具,但法庭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出庭受审时,着正装或便装,不着监管机构的识别服。 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刑事审判警务保障规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法庭审判活动中,应当为被告人解除戒具;对于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和有迹象显示具有脱逃、行凶和自杀、自残可能的被告人,可以不解除戒具。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一般不要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通知》(1982年5月26日)指出:“……经调查了解,自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布实行以来,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刑事案件时,在法庭上对被告人使用戒具的情况,虽已大为减少,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急需改进。今后,请注意在法庭公开审判中,凡是被告人没有可能逃跑、行凶、自杀和发生其他危险行为时,都不要对他们使用戒具。只有在为保障安全和秩序而有必要时,才允许使用戒具。
 五、《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第八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三)对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涉及重大案件被告人的开庭,可以根据安全需要使用戒具;对未成年人一律不得使用戒具。(四)将被告人押入法庭时,司法警察位于被告人的侧后,手拆被告人的肘部,步伐要规范。将被告人带入指定位置,面对审判人员站立。在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指令‘请打开被告人的戒具’后,应立即打开被告人的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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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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