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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律师辩护大全

发表时间:2024-10-15 09:28:00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3次

  《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罪、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045页: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害人为了恢复受到损害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所投入的资金(如广告费用等)或者为制止不法侵害事件而扩大的开支(如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不认定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造成的损失。

  (2024年)最高典型案例:李某某等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通过网络传播虚假负面信息、再配以“网络水军”呼应评论,成为市场主体不正当竞争的常用手段,反映出网络空间一些商业竞争乱象。网络信息快速传播和“网络水军”推波助澜等要素叠加,严重损害被害企业商誉。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六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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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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