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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规定大全

发表时间:2024-10-14 10:49:56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次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陈兴良《注释刑法全书》2022版第1309页:“报复陷害”,主要是指利用手中的权利,以种种借口进行政治上或者经济上的迫害,如降职、降级、调离岗位、经济处罚、开除公职以及捏造事实诬陷其经济、生活作风上有问题等。

  第1310页: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或者多人进行报复陷害的;报复陷害手段恶劣的;报复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取捏造犯罪事实的方法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无论其是否滥用职权、假公济私,都应以诬告陷害罪论处,而不以报复陷害罪论处。

  (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三十九、报复陷害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杀死亡的;

  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2015年)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对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所在机关、单位给予处分。

  (2009年)教师法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六十二条 企业领导干部滥用职权,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职工实行报复陷害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宪法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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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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