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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20-11-21 14:25:0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0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需要掌握的假冒专利罪与虚假广告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法》第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和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联点:如果行为人在其广告中擅自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误认为广告中涉及的技术就是他人的专利技术。这个行为本身既是发布虚假广告,也是假冒专利的行为。

  区别点:(1)直接客体不同。假冒专利罪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而虚假广告罪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不同。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产品或其包装、广告等宣传资料、合同上标注他人专利标记、专利号,或者伪造、变造专利证书等文书使公众误认为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而虚假广告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生产者、用途、产地等作虚假宣传。(3)主体不同。假冒专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而虚假广告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根据广告法,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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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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