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
发表时间:2017-10-17 14:15: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77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区别,希望能帮助大家。
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罪在客观行为上则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产品质量上的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不以所假冒的商品是否为伪劣商品为前提条件。
第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罪打击的重点在于消费欺诈,保护的重点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该罪打击的重点是商标侵权行为,保护的重点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
对于行为人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两种行为均达到了刑事追诉的标准,应如何处理,有很大分歧。我们认同这样一种观点,由于这两个罪的实行行为都不是单一的行为,两个罪各种行为交叉在一起有两种情况:第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表现为同一个行为过程。行为人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按照数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第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表现为两个独立的行为过程,但是两个行为又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行为人先生产伪劣产品,后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两个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分别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是,行为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是主行为,直接体现犯罪目的,而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为了便于伪劣产品牟取暴利这一犯罪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属于方法行为,二者受一个犯罪目的的支配和制约,又服务于一个犯罪目的,属于牵连犯。刑法理论认为,牵连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数罪并罚的情况下,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因此,不论行为构成想象竞合犯还是牵连犯,都应按照法定刑最重的一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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