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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8:50:02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诽谤罪与侮辱罪具有诸多相似之处,如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自然人,构成犯罪都要求情节严重,并且行为在客观上都会侵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在主观上也都以败坏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所以,两罪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混淆。但两罪还是存在一定区别:

  一、是否以捏造行为为必要不同。本罪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必须要具备凭空捏造、无中生有的行为特征;而侮辱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捏造虚假事实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将他人的婚外性行为公然宣扬,以此来损害他人名誉、人格,属于侮辱行为;而故意捏造他人具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并且加以散布,则属于诽谤行为。在行为人公然骂他人是“婊子”、“妓女”的场合,无论这样的事实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被害人都有口难言,有损其名誉,故对此无须判断真假,对行为人应以侮辱罪论处。

  二、行为方式不为方式既可以是暴力行为,也可以是身体的动作,还可以是语言或者文字。

以上就是关于: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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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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