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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16 15:32:5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毁坏型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还规定了其他以毁坏为行为方式的犯罪,如毁弃邮件、电报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在区分故意毁坏财物罪与这些犯罪的界限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行为人明知其所毁坏的对象中既有一般财物也有上述特定对象的,且实施了一个毁坏行为的,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行为人在明知毁坏对象的情况下,分别针对一般财物和上述特定对象实施两个以上的毁坏行为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毁坏型犯罪实行并罚。

  3.行为人对毁坏对象是一般财物还是上述特定对象产生认识错误的案件。这种错误属于抽象的事实错误(跨构成要件错误),由于这两个犯罪的关系密切,与其他典型的跨构成要件错误有所不同。总之,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处理:出于毁坏一般财物的目的,误将上述特定对象毁坏的,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出于毁坏上述特定对象的目的,误将一般财物毁坏的,应当以上述其他毁坏型犯罪未遂论处。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刑法》中除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还规定了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等以破坏特定对象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对上述对象进行破坏,如果同时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上述犯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以破坏交通工具罪为例进行说明:

  1.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是处于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所谓处于使用期间的交通工具,既包括正在行驶或者飞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临时停放在车库、路边、码头、机场上的已经投入交通运输,随时都可能开动的交通工具。如果破坏正在制造中的,或者已经报废的,或者虽然制造出成品但尚未交付使用的交通工具的,由于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而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负责修理交通工具的人员,在修理中故意进行破坏或制造隐患,将受到破坏或尚未修复的交通工具交付使用,也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2.足以造成“发生颠覆、毁坏危险”的条件。应当根据破坏的方法、破坏的部位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必要时要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一般来说,只有使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或者用其他方法破坏交通工具的重要装置部件,才足以造成车翻、船沉、航空器坠落的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例如,在长途公共汽车中途停车休息期间,甲把汽车的重要部件刹车泵偷偷拆下,汽车开动后,因不能刹车而造成翻车事故,致多人伤亡,甲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只破坏上述交通工具中一些不影响安全运行的辅助性设备,如门窗、玻璃、灯具、卧具、坐椅、卫生设备等,则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三)毁坏财物的方法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案件的处理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案件。在定罪问题上容易混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应当注意以下情况:

  1.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针对特定的少数人实施毁损财物行为的,由于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2.针对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造成他人财物毁损后果的,应当以放火罪、爆炸罪或投放危险物质罪论处。

  3.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针对特定的个人实施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放任对其他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公共安全造成危险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四)故意毁坏财物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两罪的界限在通常情况下是明确的,复杂的是这样一种情况:行为人将他人财物盗出室外后,随即毁坏,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①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没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目的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目的的,以盗窃罪论处。笔者认为,以上复杂情形实际指,对同一财物而言,非法占有目的与毁坏目的是否可以并存?笔者认为,二者是完全可以并存的。以上情形,实际上可以理解为牵连犯,手段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的构成对行为人占有财物的时间长短并无特别要求),目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当以重罪盗窃罪定罪处罚。至于该论者所指的另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将他人财物盗出后以所有人的意思进行损坏”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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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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