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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16 15:06: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5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敲诈勒索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1.暴力型的抢劫罪与以暴力作为建立心理强制手段的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区分的标准除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外,关键是要分析行为人使用暴力是否主要针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并借此直接获取财物。如果暴力行为不是直接获取财物的手段,而是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的强化手段,就没有超出“威胁”的范畴。

  2.胁迫型的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对抢劫罪中胁迫手段内涵的理解,我国主流的观点认为应当以实施暴力侵害为内容,不包括揭发隐私、破坏名誉等非暴力的侵害。这种情况下的区分标准有三:(1)胁迫的内容是否为暴力威胁;(2)是否威胁当场实施胁迫内容;(3)是否当场取得财物。同时符合三个标准,即胁迫的内容为暴力威胁,威胁当场实施胁迫内容,且当场取得财物的,构成抢劫罪;欠缺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都只构成敲诈勒索罪。

  3.行为人在对被害人实施抢劫后,同时向其发出威胁让被害人在日后指定时间另行交付数额较大的其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4.冒充治安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根据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与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罪的界限

  1.三角敲诈与绑架的界限。绑架罪中必然存在行为人、被绑架人、被勒索财物人三方主体。敲诈勒索罪的典型形式只有行为人和受威胁人(同时也是财产所有人)两方,但也可能出现行为人、受威胁人、被害人(财产所有人)三方主体的三角敲诈的情况。在三角敲诈的情况下,特别容易和绑架罪相混淆。两罪区分的关键在于:在行为人发出勒索财物威胁之前是否已经扣留人质。已经事先扣留人质的,以绑架罪论处;没有事先扣留人质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2.谎称绑架人质或者在故意杀害他人之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勒索赎金案件的定性。谎称绑架人质而索要赎金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在故意杀害他人之后隐瞒真相向其亲属勒索赎金的,如果行为人在故意杀人之前就已经具有勒索财物意图,继而向其亲属勒索赎金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如果在故意杀人之后临时起意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以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三)敲诈勒索罪与索贿型受贿罪的界限

  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损害他人利益相威胁,索取他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以受贿罪论处显然较重,因而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四)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可能以编造虚假事实的方式向对方发出威胁,诈骗罪的行为人也可能利用他人迷信或者判断能力较差制造一定的心理恐惧。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告诉对方或者让对方推测到他能够影响或者支配这一威胁。如果告诉财物交付人他可以影响或者左右这一威胁,对方因此交付财物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如果没有告诉财物交付人他可以影响或者左右这一威胁,对方因此交付财物的,以诈骗罪论处。

  (五)敲诈勒索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界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因此需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所组织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程度:(1)敲诈勒索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程度,既包括敲诈勒索数额较大,也包括出现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被组织者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组织者的行为性质有所差异:被组织的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组织者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被组织的未成年人已满16周岁的,组织者与被组织者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被组织的未成年人中既有未满16周岁的也有已满16周岁的,兼具间接正犯与共同犯罪的特征,对组织者应当累计计算敲诈勒索数额。(2)敲诈勒索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应当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论处。敲诈勒索行为未达到构成犯罪程度,是指所组织的未成年人的敲诈勒索数额累计计算也未达到构成敲诈勒索罪程度的,或者属于敲诈勒索未达既遂且综合全案来看不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的。

  二、敲诈勒索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敲诈勒索罪的停止形态认定

  1.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关于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应以行为人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作为区分敲诈勒索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2.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构成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刑法》在第274条为敲诈勒索罪规定了两个量刑档次,即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个档次所指情形,是基本构成,第二个档次所指情形,是加重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情节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因此,需要讨论的是只有数额而不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像抢劫罪一样,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构成同样可能存在犯罪未遂,即行为人明确地以加重构成的数额巨大的财物为对象,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获得任何财物、所获得的财物数额较小或者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为基础进行处罚,而不能不以犯罪论处或者以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为基准进行处罚。

  (二)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认定

  1.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共犯。承继共犯,是指先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施犯罪的情况。典型的情况是,先行为人已经实施完毕威胁行为,后行为人参与实施索取财物行为。敲诈勒索罪的承继共犯的认定主要应当注意后行为人参与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后行为人参与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的最晚时间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终止之前,如果威胁行为和取财行为都已经完成的,后行为人就无法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而只能单独构成连累犯。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否终结,以是否实际取得所勒索的财物为标志。

  2.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在敲诈勒索罪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问题的认定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形:(1)手段行为的实行过限。

  3.敲诈勒索罪的共同犯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限。区分两罪的关键就在于,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行为的人与敲诈勒索罪的本犯就其实施掩饰、隐瞒行为形成合意的时间位于敲诈勒索行为实行完毕之前还是之后。合意形成于敲诈勒索行为实行完毕之前的,以敲诈勒索罪的共犯论处;合意形成于敲诈勒索行为实行完毕之后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

  (三)敲诈勒索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1.行为人因敲诈勒索被被害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后,而将威胁付诸实施,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诽谤、故意毁坏财物的。如果敲诈勒索行为和付诸实施的行为均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既遂或者未遂)与故意杀人罪等进行并罚。

  2.行为人因为敲诈勒索未成,转而采取抢劫、绑架、抢夺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财物的。如果敲诈勒索行为本身也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与抢劫罪、绑架罪、抢夺罪等进行并罚。

  3.行为人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作为威慑方式建立心理恐惧,然后要求被害人事后交付财物的。如果伤害行为和敲诈勒索行为均达到构成犯罪程度的,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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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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