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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48: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关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2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出现的“干股型受贿”案件,由于贿赂双方没有金钱往来,受贿犯罪的性质认定与数额计算存在一定困难。鉴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并在第2条中对“干股型受贿”作出明确规定,这就为司法实践处理“干股型受贿”案件扫清了障碍,同时也为实务部门深入认识与依法认定“干股型受贿”提供了基本思路。

  一、“干股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干股”的类型及“权力干股”的基本特征问题

  三、“干股型受贿”规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款”问题

  四、“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的认定问题

  五、股权“登记转让”与“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六、“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认定问题

  七、“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的认定问题

  九、股份未实际转让而获分红的受贿数额的认定问题

  十、干股分红型受贿的既遂未遂认定标准与数额问题

  十一、没有实际控制收受的干股能否认定为受贿未遂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关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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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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