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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1-10 13:52:4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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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事律师解读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认定问题


    《办理受贿案件适用意见》第1条分3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第1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表现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第2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计算方式:“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第3款规定了交易型受贿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不属于受贿。”
一、“交易型受贿”的本质特征认定问题
二、以明显低于或者高于市场的价格应否有认定标准问题
 三、“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能否以“加权平均价格”作为标准问题
四、“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问题
五、交易型受贿基准时间“交易时”的界定问题
六、交易型受贿中“市场价格”的认定问题
七、“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的认定问题
八、“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的认定问题
九、“根据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的认定问题
十、交易型受贿能否以“成本价格”确定数额标准问题
 十一、以优惠价格购买商品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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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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