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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罚

发表时间:2017-11-08 14:51:0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认定和处罚,希望能帮助大家。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定罪。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犯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本条所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上级部门,其不仅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而且亦包括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主管部门以外的对工商行政管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政府中的主管领导等。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仅包括上级部门的负责人,而且亦包括上级部门中的具体工作人员。至于强令,则是指上级部门明知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却指使、命令、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予以批准或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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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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