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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务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8 13:47: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实务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像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非罪的界限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向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自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1.传授犯罪方法罪所传授的对象一般都是已具备某一种或几种犯罪决意,但实践中不乏原本发有犯罪意图或没有传授者所传授的犯罪的犯罪意图,由于传授者的传授,才得以产生了原来没有的犯罪决意。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传授犯罪方法罪和改唆犯罪两个罪名,这是想象竞合犯,只能作为一罪处理,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2.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基于传授犯罪方法,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也犯罪的,因前后两个行为存在着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或目的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虽分别有两个故意、两个不同的犯罪行为,是实质上的数罪,但是,按照我国刑法里论,这种情况还是当作一罪处理,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3.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行为人在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后,又与被传授人一起运用自己所传授的犯罪方法共同进行犯罪的,由于行为人主观上有两个故意,客观上又实行了两个犯罪行为,且这两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侵犯了两个直接客体,符合两个犯罪构成,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应该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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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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