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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实务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6:14: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9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受贿罪的实务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相同点是,犯罪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是,两者又有如下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二、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受贿罪与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有时主体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的索取财物手段与受贿罪的索取财物手段相类似,因此,有时不好区分二者的界限。这两种犯罪除了犯罪客体不同和犯罪主体有不同之处以外,在客观方面也是不同的。虽然同有一个“索”字,但其性质、特点都有区别。敲诈勒索罪的勒索是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加害行为或者以其他要挟的方法,强行迫使他人不得不交出公私财物。受贿罪的索取财物行为,一般只是提出索取财物的意向或要求,并不采取暴力、威胁等强行勒索手段,有时也可能出现一些刁难、要挟的情形,但它毕竟与敲诈勒索罪的强行勒索、要挟行为的性质不同。

  三、受贿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诈骗罪都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特点,但也有以下不同: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特殊主体,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则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3.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后者则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

  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

  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

  2.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

  3.徇私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者则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4.客观行为表现和量刑根据也是不同的。

  另外,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转化为受贿罪的主体。

以上就是关于:受贿罪的实务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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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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