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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6:37:3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行贿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条第2款是对以行贿论处的行为的规定。鉴于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单位或个人不顾国家规定,采取对参与经济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这些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手段,为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大开方便之门,实行不公平的竞争,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这种行为同第1款规定的行为具有同样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即这种行为也构成行贿罪。

  为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条第3款专门强调: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就是说,如果同时具备被勒索给予财物和没有得到不正当利益两个条件,不能以行贿论处。如果行为人系由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但是行为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的,仍应以行贿论处。

  行贿与非行贿行为,特别是亲友之间互相馈赠礼物的行为应加以区分。为谋取正当利益而送钱送物的,不构成行贿罪;但是接受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仍可以构成受贿罪,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公务人员的从严要求。从这个意义来说,并非任何时候行贿、受贿都同时构成犯罪,双方并非必要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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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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