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本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4: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8次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本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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