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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本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4:5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本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二者都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并且都有虚假出资欺诈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诈欺的对象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诈欺的对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认股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诈欺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尽相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行为方式除有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行为;而虚报注册资本罪者,没有抽逃出资行为。

  4.行为发生的时间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既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发生于成立之后;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登记过程之中、成立之前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虚报注册本罪的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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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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