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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5: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9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欺赢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赢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在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犯罪特征上有本质的不同。具体如下:

  1.在客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及公司财产管理制度。而诈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只是行为人自己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则是公私财物,具有不特定性。

  3.在客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行为人的欺骗行为是为了使他人相信自己已履行法定出资义务,因此并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而诈骗罪的诈骗行为在于让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在主观方面两罪虽同为故意,但其动机和目的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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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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