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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5: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在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并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二者在本质上是有区别的:

  1.犯罪对象有所不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而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为本公司、企业的财物,这里的财物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企业,这里的财物泛揞一切有经济价值的钱财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煤气等)动产、不动产等等。

  2.客观方面不同

  在客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方面不同

  在主体方面,二者虽同为特殊主体,但其特定范围有所不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得多。

  4.主观方面不同

  在主观方面,二者都出于故意,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没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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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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