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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1-07 14:46:0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与挪用资金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及主观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本质上有区别:

  1.在主体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较前者要广。

  2.在主观方面,二者同为直接故意,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无此目的。

  3.在客体方面,两罪同样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本单位的资金,包括流动资金、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表现为行为人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釜归个人使用或者借款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旦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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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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