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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

发表时间:2017-11-07 15:09: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实施的。

  2.客观方面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要是通过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来欺诈鱼人,而发行股票和债券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诈骗罪发行股票、债券是非法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所谓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纯属虚构的。

  3.两罪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内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

  诈骗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非通过制作虚假的文件来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4.客体也是不同的

  诈骗罪侵犯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要是侵犯了证券发行的管理秩序。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集资诈骗罪都实施了欺骗他人的行为,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表现在:

  1.犯罪主体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企业;而集资诈骗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主要是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号,虚构公司、企业或假冒公司、企业实施的。

  2.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虽然在主观上均为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有虚假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故意和非法募集资金的目的,而非法募集资金是由于筹建公司、企业、公司、企业本身的业务发展,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则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即行为人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

  3.侵犯的客体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侵犯的是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国家的证券市场管理制度;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4.客观方面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发行债券的领域内犯罪,即以虚假方法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来欺诈他人,发行股票、债券一般是通过有关部门审批后进行的;而集资诈骗罪可以采取多科方法,其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是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而非法发行的。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界限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公司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两罪的共同点在于都违反《公司法》的规定,都侵犯了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股东、社会公众和债权人的利益,主观上也都出于故意,但两罪仍有明显区别,表现在:

  1.主体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而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该罪主体。

  2.客观方面不同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行为人是以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办法并且一般是经过主管部门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未经批准而发行股票、债券,即行为人发行股票、债券的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本身不具有制作虚假募资文件的欺诈性,强调的是未经审批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如果行为人既实施了擅自发行股票、债券行为,又采用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对此,应从其中一罪从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与相似罪名的区分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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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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