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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7 14:29: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7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1.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的区别

  单位走私犯罪是单位内部的成员为了单位的利益按单位决策机构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旨意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走私行为。如果不是为了单位的利益,而是中饱私囊;或者不是经过单位决策机构决策或者主要负责人即批准、同意或认可,而是盗用、冒用单位的名义进行走私的,都因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的条件而不能构成单位犯罪,对之,应当按个人即自然人走私论处。

  2.走私武器、弹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其区别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客体是国家贸易管理;后罪则是公共安全。

  (2)对象不完全相同。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其中的枪支、弹药《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口物品表》所规定,未加规定的则不能成为走私武器、弹药罪对象。其范围要比后罪的对象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规定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要小。

  (3)客观方面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罪行为旨在强调逃避海关监督,行为人实施携带、运输、邮寄的行为是为了使走私物品进出国(边)境;而后罪则是在边境之内的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等。当然,出于走私目的,进行走私行为,亦不可避免地要在国(边)境之内从事一些非法运输、邮寄、储存的活动,这时虽然触犯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但属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手段牵连,应按走私武器、弹药罪论处。

  单位犯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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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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