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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3:0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1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务中,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常常是多人实施的,同时在客观上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对此应从以下几方面对两者进行区分:

  (1)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不要求必须聚众进行,也不要求造成严重损失,只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即可;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必须以聚众的形式进行,且要求造成严重损失。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如果是数人共同实施的则按共同犯罪处罚,凡参加人员皆是本罪的犯罪主体;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人员,其他一般参加人员不构成犯罪。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也可以从两者侵犯的对象、客观方面、犯罪主体进行区分: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犯罪对象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不要求必须以“聚众”的方式进行;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要求必须以“聚众”的方式进行。

  (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参加者皆成立本罪;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有首要分子成立该罪。

  (三)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务中,一般情况下两者是不难区分的,但是如果所破坏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地点在国家机关门前或院内时,两者就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扰乱、冲击的对象是集会、游行、示威队伍;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冲击的对象是国家机关。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表现为暴力性也可以表现为非暴力性;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行为方式则表现为暴力性。

  (3)惩罚对象不同。本罪对惩罚对象没有限制;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只惩罚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二、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成立须满足“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条件,其属于情节犯,因而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如果未造成公共秩序的混乱,即不构成犯罪;而如果造成公共秩序混乱,则成立犯罪并且属于既遂。

  (二)罪数形态认定

  本罪的破坏方法包括暴力方法和非暴力方法,如果行为人采取伤害、殴打他人等暴力方法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属于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应择一重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如果行为人是持伤害、杀害、抢劫他人等犯罪的故意而放任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结果的发生,则应对行为人实施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292条和第293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昆乱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意欲破坏集会、游行、示威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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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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